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預警信息在基層的傳播工作,督促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的作用,通過走街串巷、進村入戶,采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傳統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全覆蓋。
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旅游景點、廠礦企業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后,應通過告示、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方式立即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氣象部門負責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要求,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快推進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研究制定預警信息統一發布的流程,盡快建立和完善省市縣有機銜接、規范統一、快捷高效的預警信息發布體系。
承擔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各部門和單位,應做好與當地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的銜接,建立健全發布工作機制,充分利用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應協調指導新聞媒體、網站、電信運營企業等與當地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形成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在第一時間無償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廣電部門要認真做好全省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傳播體系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加快應急廣播系統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村村響”、農村高音喇叭和社區預警信息傳播系統等工程,努力提高預警信息的覆蓋面和時效性。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要切實承擔社會責任,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完善預警信息響應機制和流程,快速、準確、權威、無償播發或刊載預警信息。
電信運營企業應按照當地政府及其受委托部門要求,第一時間安排預警信息免費發送,并根據應急需求,及時升級改造發送平臺,提高預警信息發送效率。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應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術,布設、升級或改造相應設施,落實專人負責有關工作,及時接收和發送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公眾主動自覺地從法定渠道獲取預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預警信息,切實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出現延誤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三)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電信運營企業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發布、刊載和傳播預警信息的;
(四)編造虛假預警信息向社會發布與傳播的;
(五)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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