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考核工作實施細則。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納入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年度考評指標,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區縣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消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公布實施〈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津消聯〔2007〕1號)同時廢止。
附件: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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