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實施。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第一季度成立考核工作組,結合各地自評情況,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方案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四)考核評價。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 結果運用:
(一)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市、省直管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且考核成績排前5名的市、省直管縣政府,給予通報表揚。
(二)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省直管縣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三)經省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省直管縣政府,由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市、省直管縣政府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
第九條 考核內容的具體項目和評分標準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并印發執行。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故意干擾、阻礙考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考核工作組成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給予行政或者黨紀處分。
第十一條 各市、省直管縣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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