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
發 文 號:鐵道部令第7號
發布單位:鐵道部令第7號
己書寫的事故經過、見證證言)或筆錄(指由調查人員在專用紙上所做的調查人員詢問和被調查人員回答的記錄。該筆錄完成后,應由被調查人認可并簽字)。
(4)有關證明、證書、記錄、臺賬、設計資料、工藝文件、規章制度的復制件。
(5)有關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指由事故調查組聘請、授權的,具有相應技術水平、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經現場采樣、測量、拆解物證、痕跡檢驗、模擬實驗等之后,經科學分析,出具的書面鑒定或報告)。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按國家標準GB6721-86規定執行)。
(7)現場圖示(指事故調查組經細致的現場勘測,按一定比例繪制的,注明方向、位置、尺寸、路徑、標識物等的現場平面圖、側視圖、局部放大圖)、照片 (指事故現場照片,包括俯視、側視、遠景、近景、特寫)及傷亡人員照片(包括全身照片、傷害部位細部照片等)。
(8)傷情診斷書,死亡證明(指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正式診斷書、證明),既往病歷(指傷亡人員以往就醫使用的病歷復制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討論)記錄(指承擔救治的醫院的醫護人員對該傷員〔病人〕傷情、病程、病例進行討論的原始記錄的復制件)。
(9)公安部門的勘察記錄(指公安部門對事故現場、遺留物、痕跡等進行勘察的記錄,需有勘察機關蓋章以及勘察人員簽名)、鑒定材料(指尸體解剖、尸表檢驗、筆跡鑒定、痕跡鑒定、遺留物鑒定等),公安、檢察部門的通知書(指刑事案件立案通知書,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等)、認定書(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若事故單位對“認定書”所作認定有異議,可申請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應提供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供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時參考;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應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做出內部處理決定)。
(10)責任人、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由責任人、受處分人員自己撰寫并簽字)。
(11)根據事故調查組建議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
(12)調查組組成名單(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職稱,調查組內職務,簽名等)。
(13)其他有關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結案材料,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在上述項目中選取。
50.第五十四條--五十七條“批復”:死亡事故批復,統一標題為《關于×××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重大死亡事故責任單位向鐵道部報送待批的結案報告,統一標題為《關于××××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報告》。“×××”指死亡者姓名,“××××”可以是事故單位、事故地點、事故發生日期等。“事故單位”系指鐵路分局或以上一級企業名稱。“事故地點”以容易區別的地理名稱表示。“事故發生日期”以事故發生的月、日表示。
51.第六十一條“從業人員人數”:在實際填報中,可以使用報告期末到達人數。
52.第六十二條“暫時性失能傷害”:系指使勞動者短時間失去勞動能力,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經治愈后勞動能力可以恢復的傷害。
53.第六十二條“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系指使勞動者部分肢體、器官的部分功能永遠喪失,不能恢復的傷害。
54.第六十二條“永久性全失能傷害”:系指使勞動者完全殘廢的傷害。
55.第六十四條“換算周轉量”:按鐵道部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準。
56.第六十四條“營運部門”:系指鐵路局內運輸主業,包括車務(含客運、貨運、裝卸)、機務(含水電、供電)、工務、電務、車輛等單位,不含工程、大修、工業、房建、工副業、生活、教育、衛生、多經、科研所、機關、公檢法等部門。
57.第六十五條“不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的”:系指所有故意阻撓、影響事故調查組順利取證的行為。
附件2:傷亡事故類別劃分說明
1.劃分原則
1.1以事故禍源或其運動形式作為分類的依據。
1.2以先發的,誘導性的原因作為分類的依據。
1.3以專業性質分類。
2.定義及適用范圍
2.1物體打擊
2.1.1定義:由失控物體的重力或慣性力引起傷害的事故。
2.1.2適用范圍:由落下物、飛來物、崩塊等引起的傷害。
2.1.3舉例:磚石、工具等從建筑物等高處落下,打樁、錘擊造成碎物飛濺等。
2.2提升、車輛傷害
2.2.1定義:由運動中的機動車輛和運輸、斜井提升機械引起傷害的事故。
2.2.2適用范圍:由機動車輛及斜井提升機械(不含立式提升機械)擠、壓、軋、碾、撞、摔、傾覆等引起的傷害。適用于機車車輛,企業內機動車輛,汽車,索道運輸設備,井巷運輸設備,斜井提升機,翻斗車,軌道車,梭礦車,電瓶車,輪胎拖拉機等。
2.2.3舉例:運動中發生碰撞、傾覆、溜車、配件脫落、裝載物體墜落,及因此導致起火爆炸;行駛中上下車等。
2.3機械傷害
2.3.1定義:由運轉中的機械設備引起傷害的事故。
2.3.2適用范圍:在使用、維修機械設備和工具過程中引起的絞、碾、碰、割、戳、切、軋等傷害。適用于機床、工程機械、裝載機、鏟運機、履帶拖拉機、傳送帶等各種機械設備。
2.3.3舉例:機床絞割,切屑傷人,刀具切割,壓力機施壓,傳送帶及履帶碾壓,工程機械傾覆、砸、壓,刀具、砂輪片等旋轉物體甩出等。
2.4起重傷害
2.4.1定義:由起重作業引起的傷害事故。
2.4.2適用范圍:安裝、使用、檢修各種起重機械(不含斜井提升機械)過程中引起的傷害。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桅桿起重機,纜索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鋪軌架橋機,卸煤機,圓木抓,汽車吊,軌道吊,叉車,電動葫蘆,千斤頂,罐籠,電梯等。
2.4.3舉例:起重機傾覆,吊物墜落,吊物碰撞,鋼絲繩斷裂抽打,制動機失靈墜落,起升物傾翻倒塌,起重機移運過程中碾壓等。
2.5觸電
2.5.1定義:電流流經人體或電弧燒灼,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
2.5.2適用范圍:人體接觸帶電設備金屬外殼、裸露線頭、帶電導體,起重作業時吊臂等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后墜落,電灼傷等。
2.6淹溺
2.6.1定義: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統造成傷害的事故。
2.6.2適用范圍:失足落水,落入盛水容器等。
2.7灼燙
2.7.1定義:因接觸酸、堿、蒸汽、熱水或因火焰、高溫引起皮膚及其他器官、組織損傷的事故。
2.7.2適用范圍:燒灼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灼傷等。不包括因失火造成的燒傷、電燒傷。
2.8火災
2.8.1定義:因失火造成傷害的事故。
2.8.2適用范圍:因易燃品燃燒并釋放有毒有害氣體、引發爆炸及造成建筑物、構造物倒塌等導致的人身傷害。
2.9高處墜落
2.9.1定義: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墜落高度超過2米)造成傷害的事故。
2.9.2適用范圍:從腳手架、平臺、房頂、橋面、山崖等高處墜落至地面、江河溝渠、機械設備上;失足落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觸電后、受打擊后、被設備及車輛沖撞后等引發的墜落。
2.10坍塌
2.10.1定義:建筑物、構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設計、堆置、擺放或施工不合理而發生倒塌造成傷害的事故。
2.10.2適用范圍:房屋、墻壁、腳手架等建筑物、構造物倒塌,開挖溝、坑、洞、隧道、涵洞過程中發生的不屬于冒頂片幫的土石塌落,堆積的土石砂、物料坍塌;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塌方和隧道、井巷冒頂片幫。
2.10.3舉例:隧道施工中危石塌落,枕木垛倒塌,軌排倒塌,房屋、橋梁、水塔、燈橋等建筑倒塌,工件及設備碼垛倒塌等。
2.11冒頂片幫
2.11.1定義:礦井、隧道、涵洞開挖、襯砌過程中因開挖或支護不當,頂部或側壁大面積垮塌造成傷害的事故。工作面、側壁坍塌稱為片幫,頂部垮落稱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生。
2.11.2適用范圍:礦山地下開采、隧道開挖或支護作業中發生的大面積坍塌事故。
2.12透水
2.12.1定義:礦山地下開采、隧道開挖過程中,意外水源造成的傷害事故。
2.12.2適用范圍:適用于井巷、隧道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不包括地面作業的水害。
2.13爆破
2.13.1定義:施工中爆破作業造成傷害的事故。
2.13.2適用范圍:采石、采礦、開山、修路、平整場地、拆除建筑物等進行爆破作業,因爆炸或土石飛濺造成的傷害事故。
2.14火藥爆炸
2.14.1定義:在火藥、雷管、鞭炮、發令紙等生產、運輸、貯藏、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反人們意愿的爆炸并造成傷害的事故。
2.14.2適用范圍:火藥、雷管、鞭炮、發令紙等在加工、配伍、運輸、貯藏、使用過程中由于遇明火、震動、遇熱、擠壓摩擦、靜電作用或處理不當等發生爆炸。
2.15瓦斯煤塵爆炸
2.15.1定義:瓦斯或煤塵混合氣體含量達到爆炸極限,遇明火發生爆炸造成傷害的事故。
2.15.2適用范圍:主要適用于礦山開采、隧道施工過程中,或空氣不流通的空間,瓦斯、煤塵積聚并爆炸。
2.16其他爆炸
2.16.1定義:凡不屬于火藥、瓦斯煤塵爆炸的爆炸事故均屬于其他爆炸。
2.16.2適用范圍:固定式鍋爐,各種承壓容器如氣瓶、氣桶、罐車、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等發生的爆炸;化學品爆炸;爐膛、鋼水包爆炸;粉塵(不含煤塵)爆炸等。
2.17煤與瓦斯突出
2.17.1定義:煤或瓦斯從巖層中大量釋放涌出,將人員掩埋或使人員缺氧窒息造成傷害的事故。
2.17.2適用范圍:主要適用于煤礦開采或高瓦斯隧道開挖。
2.18中毒和窒息
2.18.1定義:接觸有毒物質,引起人體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
2.18.2適用范圍:煤氣、油氣、瀝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化學品等中毒或缺氧,危及生命急需搶救的事故。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中毒的情況,也不適用于慢性中毒的職業病。
2.19其他傷害
2.19.1定義:凡不屬于上述傷害事故的均稱為其他傷害。
2.19.2適用范圍:扭傷,跌傷,凍傷,野獸或家畜咬傷或蹋傷,毒蟲叮咬,蜂蟄,釘子扎,利器劃,電弧造成眼睛或皮膚弧光炎,人力車、畜力車在運動中造成傷害等。
附件3:傷亡事故原因、責任及性質判定說明
1.事故原因判定
1.1事故直接原因
1.1.1定義:由人的不安全行為(或失誤)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或故障),以及環境因素等相互作用,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1.1.2舉例:機動車輛駕駛中間斷(327)望;不佩帶或不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作業中侵入機車車輛限界;酒后作業導致行為失控;不設安全防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失效;設備、設施等自身具有不安全隱患或缺陷;安全防護設施缺乏或失效等。
1.2事故間接原因
1.2.1定義:使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
1.2.2舉例: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設計有缺陷;檢查有疏漏缺項;培訓不達標,缺少安全操作知識和技能;勞動組織不合理;隱患整改不力或不及時;管理不善,責任制不落實等。
1.3事故主要原因
1.3.1定義:對事故的發生起主導作用的原因。
1.3.2舉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不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及時修理設備,削減必要的資金投入使設備帶病運轉;不按規定組織培訓教育;不重視安全管理,不監督檢查,放任自流等。
1.4事故次要原因
1.4.1定義:對事故的發生起次要、輔助、推動作用的原因。也可再細分為重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1.4.2舉例:明知屬于違章違紀行為而不制止;對違章指揮不抵制;監督檢查不及時,不仔細;工作不負責任,錯過防止事故的時機;防止事故的措施不當,安全教育不到位等。
1.5判定程序
1.5.1根據工藝文件列出正確的生產工藝流程。
1.5.2根據事故發生過程、后果,從直接原因人手,列出各項可能導致事故的全部原因。
1.5.3根據現場勘察、痕跡分析鑒定、尸體解剖結果,計算、實驗、試驗結果,逐一排除不可能的原因。
1.5.4將可能的原因排隊分析,區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1.5.5將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按因果順序排列,找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1.6判定原則
1.6.1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可能相互交叉,也可能分列。在安全管理水平較低的單位,管理上的問題往往是釀成事故的主要或重要原因。
1.6.2一起事故系由多種原因綜合作用所導致,應將本源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列為主要原因。
2.事故責任者判定
2.1事故主要責任者
定義:應對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責任者。
2.2事故次要責任者
定義:應對造成事故的次要、輔助、起推動作用的原因承擔責任者。
事故次要責任者還可以細分為事故重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也可以細分為事故領導責任者、事故管理責任者。還可以細分為事故重要領導責任者、事故次要領導責任者;或者事故重要管理責任者、事故次要管理責任者。
2.3判定程序
2.3.1根據工藝流程確定有關崗位及有關人員。
2.3.2根據事故原因分析,確定有關人員中的有責任者。
2.3.3根據所負責任程度確定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
2.4判定原則
事故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可能分屬不同人員,也可能是同一人,應根據原因和責任分析準確認定。
3.事故性質判定
3.1定義:事故性質的判定是指在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屬性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對事故嚴重程度以及是否屬于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作出的認定。
3.2事故性質分類
3.2.1責任事故:如責任死亡事故,責任重大死亡事故,責任特大事故,責任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等。
3.2.2非責任事故:如非責任死亡事故,非責任重大死亡事故等。
3.2.3自然災害事故:如一般自然災害事故、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等。
3.3判定原則
3.3.1凡屬《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所列責任事故范圍內的事故,及事故單位有違反鐵道部規章制度行為的,都屬于責任事故。
3.3.2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包括突發地震、山洪、海嘯、泥石流、風暴、沙塵暴、火山噴發等造成的傷亡事故,屬于自然災害事故。
3.3.3在自然災害發生時,組織或參加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文獻資料等造成傷亡,屬于非責任事故。但不包括在接到災害預報后,不采取措施,貽誤防范時機,或采取明知屬于不安全的措施卻一意孤行而造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