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以下類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建筑能效測評:
(一)列入國家、省、市級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二)需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建筑;
(三)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建筑能效測評分為理論值測評和實測值測評,理論值測評應當在竣工驗收前完成,實測值測評應當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2年內完成。經測評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標準要求的,由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根據測評結果核發相應的建筑能效標識證書,作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
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告建筑能效標識信息,并對建筑能效標識的真實性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到場進行技術指導,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查驗,驗收報告中應當包含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專項內容。以下情況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一)未按已經審查通過的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施工的;
(二)不符合建筑節能驗收標準強制性規定的;
(三)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需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未按綠色建筑相應等級設計標識施工的;
(四)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應當進行能效測評的項目未提交理論值能效測評標識的;
(五)其他違反建筑工程驗收相關規定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本市推行綠色建筑竣工標識制度。在施工過程中全部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規定的技術措施實施并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綠色建筑竣工標識。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節能材料和設備、節能設計指標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所銷售房屋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上載明公示的內容,并在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
第四章 使用過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系統、建筑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對建筑能耗進行監測控制。
對共用建筑節能設施,凡是納入物業服務管理和維護范圍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建筑能耗統計工作制度,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開展能耗調查、統計和分析,建立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數據庫。
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全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人名稱、地址、建筑面積等基本信息及時更新后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能源消耗總量以及分類明細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供電、供氣、供水等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電、用氣、用水分類統計數據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裝置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向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傳送相關能耗數據。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統計情況制定年度能源審計計劃并予以實施。以下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審計:
(一)被列為省、市重點用能對象的;
(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未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需要進行節能改造的;
(三)單位能耗超過同類型建筑單位能耗限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能源審計的。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建筑,應當督促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整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下既有建筑應當進行節能改造:
(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未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
(二)單位能耗超過同類型建筑單位能耗限額,經過能源審計具有節能潛力的公共建筑;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節能改造的。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實施節能改造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能源服務單位制定節能改造方案。鼓勵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條 除歷史文化保護建筑外,納入施工許可報建范圍的裝修裝飾工程,應當同步實施節能改造。涉及外墻、外窗、屋面、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與建筑能效相關的部位整體改動的,改造后建筑的整體性能或者所涉及部位的熱工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達到二星以上(含二星)等級的綠色建筑,按照新的辦法核定計算容積率。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 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資金補貼的建筑節能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節能專項資金或者其他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制度。優于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項目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級示范。經評定為示范工程的,授予廣州市綠色建筑或者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稱號。
第四十二條 對為本市建筑節能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納入市節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要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建筑節能目標、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或者未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內容作為評標重要依據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節能材料和設備、節能設計指標等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 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5年內禁止其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十七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配合開展建筑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源審計工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中部分術語解釋如下:
(一)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二)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調的工業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三)民用建筑,是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辦公樓、學校、商店、旅館、醫院等;
(四)工業建筑,是指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包括車間、生活間、庫房等;
(五)需采暖或空調的工業建筑,指因生產工藝需要,如制藥、制煙、電子設備生產等,或為保證工人工作環境熱舒適性需要而安裝采暖或空調設施的工業建筑;
(六)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七)綠色數據中心,是指機房、IT系統、機電設備、數據應用管理等的設計取得能源效率最大化和環境影響最小化的數據中心;
(八)建筑工業化,是指通過現代化的制造、運輸、安裝和科學管理的大工業的生產方式,來代替傳統建筑業中分散的、低水平的、低效率的手工業生產方式;
(九)能效測評,是指對反映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計算,并給出其所處的水平;
(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其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本規定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制定相關配套實施文件。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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