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一條 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三十二條 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ǘ┪拿鞫Y貌,尊重受檢查人;
?。ㄈ﹪栏駡绦邪踩珯z查操作規范;
?。ㄋ模┎坏脫p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ㄎ澹┌l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邮?、配合安全檢查;
?。ǘ┳袷匕踩甘緲酥荆爮墓ぷ魅藛T指揮;
?。ㄈ┖蜍嚂r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后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俊Ⅰ傠x的行為;
?。ㄎ澹┎坏脧氖露凳畚锲?、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從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ǘ┥米赃M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ㄋ模┫蛄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ㄎ澹p壞車輛、隧道、軌道;
?。p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墻、護欄、護網和閘門;
?。ò耍┓蔷o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ň牛p壞、擅自移動安全標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四章 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應急處置設備的配備和管理,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九條 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有權采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安全運營。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部分線路或者路段運營,但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電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生運營安全事故后,運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事故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構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消防、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5年修訂】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