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冶金企業塵肺病人的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防治塵肺病,結合冶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規定了冶金企業塵肺病人分級與管理的原則、指標和管理對策。
1.3 本規程適用于冶金系統各類塵肺病人。
2 引用標準
GB 5906 塵肺X線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3 術 語
3.1 塵肺病
系指在生產活動中吸入粉塵而發生的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
3.2 塵肺病人勞動能力
系指塵肺病人維持正常生產(生活)活動的生理能力。
3.3 肺功能
系指人體肺臟與外界空氣進行氣體交換的能力。其中包括通氣、彌散與換氣功能。
3.4 胸部X線表現
系指塵肺病人胸部X線片上塵肺陰影,肺氣腫及胸膜改變所見。
3.5 臨床檢查所見
系指塵肺病人自覺與他覺檢查所見。主要包括對塵肺病人氣短出現情況及胸部望、問、叩、聽等表現程度。
3.6 肺活量
系在最深吸氣后作最大一次呼氣的氣量。通常以VC表示。
3.7 一秒率
一秒鐘用力呼氣的氣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通常以FEV{1}%表示。
3.8 小氣道
系指內徑<2mm以下的周圍細支氣管。
3.9 25—75%用力呼氣流量,通常以FEF25—75%表示。
3.10 75—85%用力呼氣流量,通常以FEF75—85%表示。
3.11 25%肺活量最大呼氣流量,通常以V25表示。
3.12 塵肺合并癥
各期塵肺病人同時患有對呼吸系統有臨床意義的有關疾病。
4 分級原則
4.1 以X線診斷分期、肺功能測定指標、臨床體征表現、塵肺合并癥、塵肺病人年齡為分級依據。
4.2 以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為原則進行分級,建立“預防為主,分級管理,綜合治療”的分級與管理體系。
4.3 在分級指標中,具備其中一項者,即可定為該級。年齡超過該級者,按自然晉級管理。
5 分級指標
5.1 Ⅰ級管理
5.1.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0”級。
5.1.2 臨床基本無合并癥。
5.1.3 年齡小于60歲者。
5.2 Ⅱ級管理
5.2.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Ⅰ”級。
5.2.2 臨床有偶發的合并癥,生活可以自理。
5.2.3 年齡在61~70歲之間者。
5.3 Ⅲ級管理
5.3.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Ⅱ”級。
5.3.2 臨床有頻發的合并癥,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5.3.3 年齡在71~75歲之間者。
5.4 Ⅳ級管理
5.4.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Ⅲ”級。
5.4.2 臨床有嚴重合并癥,生活不能自理。
5.4.3 年齡在76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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