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為從業人員無償發放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高空、采掘、攀登懸崖、陡坡作業和進入深坑、深井作業的從業人員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不得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從業人員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并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二條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設備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排水和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住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
(三)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配備監測設施,并采取通風、除塵、凈化、隔離操作等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確或者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工程承發包雙方或者出租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對有多個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統一協調管理,發現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或者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或者出租方,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預測預報和游人疏導工作。
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舉辦的大型經貿、文化、體育等活動,應當依法制定安全預案,并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人員集中和流動性大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的出口、通道,并保持暢通;
(二)有人數限制的,不得超過限定人數;
(三)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證正常使用;
(四)禁止違法、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五)其他相關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對未執行“三同時”的建設項目,不得竣工驗收、投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
生產經營單位對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隱患,必須按規定期限完成治理,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其檢查。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超出其管理權限的,應當立即按程序上報。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督促其及時改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公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安全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實。在限期消除期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志,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采取臨時性安全措施。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吉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
吉林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