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 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ǘ┩ㄟ^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ㄋ模┢沸辛己谩?br />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ǘ┞蓭焻f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ㄈ┥暾埲说纳矸葑C明;
?。ㄋ模┞蓭熓聞账鼍叩耐饨邮丈暾埲说淖C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苓^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ㄈ┍婚_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ㄒ唬┥暾埲艘云墼p、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ǘΣ环媳痉ㄒ幎l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十三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住所和章程;
?。ǘ┯蟹媳痉ㄒ幎ǖ穆蓭?;
?。ㄈ┰O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十五條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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