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06年12月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控制新的污染,加速原有污染的治理,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本條例所稱對環境的影響,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生產或使用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和對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平衡的危害。
第三條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四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或使用。
建設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應當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符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引進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環境公益。
引進的技術和設備產生污染,國內的技術、設備不能配套解決的,必須同時引進配套的環境保護技術和設備。
引進技術和設備的合同中,應有環境保護條款,明確當事人各方在環境保護方面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技術和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建設項目需要轉移原有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計劃、經濟、科技、建設、規劃、土地、鄉鎮企業、金融、物資、水利、地礦、衛生、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檢舉、控告。
第九條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和提出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時,必須根據擬建項目的性質、生產工藝、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等有關情況,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建成投產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簡要說明,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
計劃、經濟、科技等部門在批準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前,應征求同級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下達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應同時抄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委托評價單位就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嚴重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項目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凡列入《名錄》和雖未列入《名錄》,但省環境保護部門認為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列入《名錄》的建設項目,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預審意見,并送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批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不得超過兩個月。逾期未提出異議又不批復的,視為批準。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應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結論負責。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除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以外,省內審批權限是:
(一)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1、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計劃、經濟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2、跨市(地)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3、國家規定由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市(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1、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計劃、經濟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2、市(地)以上計劃、經濟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
3、跨縣(市、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前兩項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越權審批的項目一律無效。
第十四條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委托下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和驗收項目。對委托審批的建設項目,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重新審批。
對環境問題有爭議和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提交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市(地)、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有關文件,應當在審批后的五日內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認為下一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批決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責成下一級環境保護部門糾正。
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文件,應抄送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和同級計劃、經濟、建設、金融、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性質、生產工藝、規模、建設地點變動時,建設單位應及時提交修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由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填寫,也可以由承擔該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單位或市(地)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單位填寫。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管理,按照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評價單位應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評價單位應編制評價大綱,由建設單位報送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費用,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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