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漁業生產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漁業生產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 第三條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 從事漁業生產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 從事漁業生產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對其行政區域內漁業生產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的宣傳,提高漁業生產者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單位應當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播報海區、漁區海浪以及氣象預警預報。
??????? 第二章 漁業安全生產
???????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與其所轄的海洋漁業生產單位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狀,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經常組織漁業安全生產自查活動,建立所屬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檔案。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第九條 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漁業生產活動。
??????? 第十條 漁業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和有效實施;
???????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為漁業船舶配備符合漁業安全生產要求的設備和設施,保障漁業安全生產。
??????? 漁業船舶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責任,組織實施航行、生產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
??????? 第十一條 漁業生產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 (一)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三)了解漁船和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范應急措施;
??????? (四)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改正意見,在安全隱患未排除前,有權拒絕上船作業;
???????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
???????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依法要求賠償;
??????? (七)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服從管理;
??????? (八)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 (九)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 (十)參加事故搶救和救援;
???????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 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應當辦理檢驗、登記手續,并依法取得相關證書后,方可從事漁業生產。
???????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合格船員。職務船員應當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其他船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證書的取得和頒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 從事海上養殖的人員經安全技能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海上養殖生產。
???????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設置和存放安全生產設備。
??????? 海洋漁業船舶應當按照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配備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
??????? 第十五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刷寫和固定船名、船號、船籍港等漁船標識。
??????? 第十六條 從事海上作業的漁業船舶應當編隊(組)作業,并保持相互通信暢通。
??????? 設區的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生產單位根據漁業船舶生產海域,組織漁業船舶編隊(組)生產。
???????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航行、作業和錨泊應當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國家有關海上交通安全和漁業作業避讓的規定;從事外海生產作業的漁業船舶還應當遵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與鄰國(地區)簽訂的漁業協定。
??????? 第十八條 禁止酒后駕駛漁業船舶。漁業船舶航行、系岸或者錨泊時,應當留足值班人員,保證安全和隨時操縱。
??????? 禁止漁業船舶超越核定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或者進行海上作業。
??????? 禁止漁業船舶非法載客和從事載貨運輸。
??????? 漁業船舶應當安裝、開啟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禁止自行變更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內置身份標識,禁止虛假報警等違法使用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的行為。
??????? 漁業船舶在收到熱帶氣旋、強風等異常天氣信息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應對措施,駛離受影響區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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