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使各級政府、有關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以下簡稱行政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對所轄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市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問責對象主要包括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縣(市、區)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
(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市、縣兩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
(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單位和有關人員。
第四條 行政問責實行權責統一,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實施行政問責有關事宜。行政問責小組由市長或市長委托的副市長牽頭,市行政監察、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安全生產問責小組召開問責會議,可以視情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檢察院、市總工會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列席。
第六條 被啟動行政問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說明情況,同時就問責事項的發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小組的詢問。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向有關行政問責對象實施行政問責:
(一)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而發生事故的;
(二)發生一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及其以上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一般事故或2起及其以上道路交通較大事故的;
(四)一年內發生2起及其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發生4起及其以上工礦商貿亡人事故的;
(五)一年內被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2次及其以上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數超出市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季度序時進度的;
(七)未依法整治、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
(八)對已經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不立即組織事故搶險救援、阻礙事故、干涉事故調查的;
(九)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措施或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十)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不力的;
(十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定為“不合格”,被“一票否決”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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