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和高效營運,維護高速公路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暢通便民、集中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聯網收費管理工作和履行對高速公路經營服務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職責。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承擔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交通安全宣傳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處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經營者從事高速公路養護、收費和其他經營服務等活動應當依法進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 高速公路是國家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高速公路養護、綠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后實施。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養護實施監督檢查,督促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義務。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養護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或者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排除險情。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路政巡查中應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經營者及時修復或者排除險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高速公路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者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況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安全通行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或者改造,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數據,建立數據庫,并將數據資料報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時,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高速公路經營者組織實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項目的,應當提前15日將高速公路保暢方案報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在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需要對高速公路雙向全幅封閉、單向全幅封閉借用對向車道分流車輛或者占用單向一個車道作業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將制定的養護施工組織方案和保暢方案報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除緊急情況外,在養護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將施工路段、施工時間、車輛分流路線等信息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按照工期施工,不得無故拖延。
高速公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標志圖案。進行作業時,養護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標志、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應當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減速行駛,注意避讓高速公路養護人員和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段加強監督檢查,維護高速公路正常的養護施工和交通安全秩序。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三條 收費高速公路實行全省聯網收費;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解繳車輛通行費,并共同承擔聯網收費、通信、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費用。
收費高速公路聯網方案、收費流程、車輛通行費統一結算和管理等規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
新建收費高速公路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通信、監控、聯網收費等設施,并經檢測合格后并入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
第十四條 通行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依法交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除外。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向交納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的審批和車輛通行費的使用管理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收費高速公路的審計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可以按照車型、計重等收費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
通行收費高速公路的貨車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計重收費的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高速公路計重收費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定期進行維護,保證其計量符合規定要求;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收費站公布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設置公告牌,公示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車輛運輸鮮活農產品免交車輛通行費的有關規定和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公示內容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收費站口、服務區和高速公路入口處、橋梁、隧道、涵洞等重要路段及區域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信息平臺,設置明顯標志,及時發布交通狀況、氣象信息、安全注意事項、施工作業、收費標準等有關服務信息,并保持完好。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供路網運行、收費、養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通行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收費站入口領取或者出示通行憑證,在收費站出口交回或者出示通行憑證。
對損壞、調換、不能出示通行憑證或者違規折返進出同一收費站的車輛以及從不停車收費車道駛入的無電子標簽的車輛,經高速公路經營者按照車輛駕駛人提供的信息核查后,仍難以確定駛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應當按照從出口處收費站到聯網收費區域內最遠端收費站的通行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因高速公路經營者的原因無法核實車輛駕駛人提供的信息的,應當按照駕駛人提供的駛入站信息收取車輛通行費。
領取的通行憑證損壞、遺失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通行憑證工本費標準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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