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的基本步驟。
(一)編制起草方案。
(二)組織起草。
(三)評審。
(四)審批。
(五)發布。
(六)公布。
(七)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編制起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編制起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門決策程序審批。
(四)縣級應急預案起草方案編制及審批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執行。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單位決策程序審批。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單位編制起草方案,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序審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起草。
(一)總體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專項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牽頭起草;部門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起草;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必要時可抽調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編寫小組。
(二)應急預案起草單位要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在編制、修訂中的咨詢和指導作用,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及時收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應急預案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依照以下規定辦理應急預案的評審、審批、備案、發布及公布等事項: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征求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發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編制部門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并由牽頭編制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再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牽頭編制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發布,并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由起草部門在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征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法制辦公室意見后,由本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后以部門文件的形式發布,并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市部門應急預案由編制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各縣(特區、區)政府及其部門各類應急預案的評審、審批、備案、發布及公布參照本條(一)、(二)、(三)款執行。其中,各縣(特區、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或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文件的形式發布,報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村(居)應急預案經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大會通過,以村(居)務公開形式張榜發布,并報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以單位文件的形式發布,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備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備案的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備案。
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由相關單位按照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村(居)務公開的有關要求向社會公布。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起草單位在征求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后,按照組委會或主辦單位決策程序審定。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組委會或主辦單位發布和向社會公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七)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通過黨政網、互聯網等形式主動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刪除涉密內容后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予以公布。
(八)報送應急預案備案時,要提供紙質文件5份和電子文檔(文本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第十九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四)征求意見和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修訂。
(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基層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至少每2年修訂1次,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
(二)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1.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
2.應急組織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的。
4.應急預案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5.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因素發生重大改變的。
6.其他需要適時修訂的。
(三)修訂應急預案的工作程序,參照編制應急預案的相關工作程序辦理。
(四)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為要進行修訂、完善的,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加強與應急預案涉及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確保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和同級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增強應急預案的協調性。
(一)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以上級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二)同級總體應急預案與專項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以總體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三)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以專項應急預案所列規定為準。
(四)同級專項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由相關單位協商修訂。必要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解決。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與其行政主管部門應急預案之間沖突、不銜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六)省駐市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市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沖突、不銜接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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