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后,匯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公安消防機關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2、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后,匯編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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