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內容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產事故責任風險,提升安全發展水平,根據《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政法〔2009〕137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江蘇保監局關于在全省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的一系列責任保險險種,主要包括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以及以這兩種保險為基礎設計的新的保險產品,對煤礦、建筑施工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將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納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范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包括: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儲存企業;
(二)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制造、建材和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企業以及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
(三)建筑施工企業(含市政、交通、水利和拆除工程施工企業);
(四)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危險性較大的企業。
上一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應當參加本年度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市場、商場、賓館、飯店、醫院、網吧、歌(影)劇院、文化娛樂、休閑等在公眾聚集場所經營的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四條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及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原則上投保企業參加的雇主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不低于30萬元/人,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不低于200萬元。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
第五條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當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則。采用區域統保、專業經營、系統管理的運作方式。充分尊重企業與保險公司的意愿,運用差別費率、浮動費率等機制,逐步實現互利共贏。
第六條 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市安監局具體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的綜合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城鄉建設局、文廣新局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市經信委、財政局、人保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作,共同建立規范、協調、高效的工作推進機制。
第七條 市安監局采取公開招標等方法選擇實力強、信譽好、服務佳的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作協議,建立共保機制,確定保險實施方案。
第八條 承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規政策、風險狀況和保險精算規則,科學測算保險費率,設計好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適應、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的保險產品,并做到統一保單、統一條款、統一費率、統一保險金額、統一理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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