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鐵路旅客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護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運輸。
第三條 國家鐵路營業站的營業范圍和與國家鐵路辦理直通運輸業務的其他鐵路營業站的營業范圍以《鐵路客運運價里程表》為準。其啟用、封閉和營業范圍的變更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準,在《鐵路旅客運輸專欄》上公布。
第四條 鐵路站有關營業處所有相應的票價表、運價表、雜費表、時刻表和旅客須知等內容。遇有變動,須于實施前通告。未經通告不得實施。
第五條 下列用于在本規程內的意義:
承運人:與旅客或托運人簽有運輸合同的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車站、列車及與運營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行為代表承運人。
旅客:持有鐵路有效乘車憑證的人和同行的免費乘車兒童。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押運貨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運人:委托承運人運輸行李或小件貨物并與其簽有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的人。
收貨人:憑有效領取憑證領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級:同等距離以承運人提供的乘車條件不同確定。
客運紀錄: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運輸過程中因特殊情況,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收貨人之間需記載某種事項或車站與列車之間辦理業務交接的文字憑證。
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內、以外:均含本數。
第六條 再不違反本規程原則的前提下,鐵路運輸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在本企業管轄范圍內實行并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旅客運輸
第一節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
第七條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是明確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起運地承運人依據本規程訂立的旅客運輸合同對所涉及的承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
第八條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站出站時止計算。
第九條 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
權力:
1. 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 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適應的服務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 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傷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與賠償。
義務:
1. 支付運輸費用;
2. 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志進、出站;
3. 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第十條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
權力:
1. 依照規定收取運輸費用;
2. 要求旅客遵守國家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保證安全;
3. 對損害他人利益和鐵路設備、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消除危險和要求賠償。
義務:
1. 確定旅客運輸安全正點;
2. 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境和服務設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文明禮貌地為旅客服務;
3. 因承運人過錯造成旅客人身損害或物品損失時予以賠償
第二節 車 票
第十一條 車票票面(特殊票種除外)主要應當載明:
1. 發站和到站站名;
2. 座別、臥別;
3. 徑路;
4. 票價;
5. 車次;
6. 乘車日期;
7. 有效期。
第十二條 車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兩部分。客票部分為軟座、硬座。附加票部分為加快票、臥鋪票、空調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補充部分,除兒童外,不能單獨使用。
第十三條 車票票價為旅客乘車日的適用票價。承運人調整票價時,已售出的車票不再補收或退還票價差額。
第三節 售票與購票
第十四條 車票應在承運人或銷售代理人的售票處購買。在有運輸能力的情況下,承運人或銷售代理人應按購票人的要求發售車票。
承運人可以開辦往發票、聯程票(指在購票地能過買到 換乘地或返回地帶有席位、鋪位號的車票)、定期、不定期、儲值、定額等多種售票業務,以便于購票人購票使用。
第十五條 發售軟座客票時最遠至本次列車終點站。旅客在乘車區間中,一段乘坐硬座車,一段乘坐市郊車、棚車時,全程發售硬座客票。其中一段乘坐軟座時,另收軟座區間的軟硬座票價差額。
第十六條 旅客購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發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發售需要中轉換車的加快票的中轉站還必須是有同等級別快車始發的車站。
第十七條 旅客購買臥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臥鋪票的到站、座別必須與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中轉換車時,臥鋪票只發售到旅客換車站。
購買臥鋪票的旅客在中途站上車時,應在買票時說明,售票員應在車票背面注明XX站上車。乘坐其他列車到中途站時,應另行購買發站至中途站的車票。
第十八條 旅客乘坐提供空調的列車時,應購買相應等級的車票或空調票。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別乘坐空調車和普通車時,可發售全程普通硬座車票,對乘坐空調車區段另行核收空調車與普通車的票價差額。
第十九條 承運人一般不接受兒童單獨旅行(乘火車通學的學生和承運人同意在旅途中監護的除外)。隨同成年人旅行身高1.1-1.4m的兒童,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兒童票)。超過1.4m時應買全價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1m的兒童,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
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車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于成 人車票的到站。
免費乘車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
第二十條 在普通大、專院校,軍事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小學生憑書面證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實習地點)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學生票)。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
發售學生票時應以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
下列情況不能發售學生票:
1. 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 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 學生往返于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傷致殘的軍人(以下簡稱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半價的軟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布。現役傷殘軍人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由中華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簽發;退役傷殘軍人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簽發。
第二十二條 到站臺上迎送旅客的人員應買站臺票。站臺票當日使用一次有效。對經常進站接送旅客的單位,車站可根據需要發售定期站臺票。隨同成人進站身高不足1.1m的兒童及特殊情況經站臺同意進站人員可不買站臺票。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補收站臺票款。與特殊情況,站長可決定暫停發售站臺票。
第二十三條 20人以上乘車日期、車次、到站、座別相的旅客可做為團體旅客,承運人應優先安排;如填發代用票時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發一張團體旅客證。
第二十四條 在無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車的人員,可在列車內的購票,不收手續費。
第四節 車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車票的有效期按下列規定計算:
1 .客票的有效期按里程計算:500km以內為兩日,超過500km時,每增加500km增加一日,不足500km的尾數也按一日計算。市郊票的有效期由鐵路企業自定。
2 .臥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客票使用有效。
3 .各種車票的有效期從指定乘車日起止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時止計算。
4 .該簽后的客票提前乘車時,有效期從實際乘車日起計算;改晚乘車時,按原定乘車日起計算。
5 .變徑后的客票有效期按分歧站以后的里程重新計算。
6 .其他票種按票面規定的時間或要求使用有效。
第二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況可延長車票的有效期:
1 .因列車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客票有效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 .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明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超過10天;臥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第五節 檢票、驗票和收票
第二十七條 車站對進出站的旅客和人員應驗票,列車對乘車旅客應驗票。對持半票和各種乘車證的旅客須核對相應的證件,經確認無誤后打查驗標記。
第二十八條 車站(到乘降所下車時為列車)對已使用完畢的的車票應回收。旅客需報銷時,應事先聲明,站、車將銷腳的車票交旅客作為報銷憑證。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
第二十九條 鐵路稽查人員憑稽查證件、佩帶稽查臂章可以在車內驗票。
第六節 乘車條件
第三十條 旅客須按票面載明的日期、車次、席別乘車,并在票面規定有效期內到達到站。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于中途站下車時,為乘區間票價不退。旅客可在列車中途停車站下車,也可在車票有效期間恢復旅行,但中途下車后,臥鋪票即行失效。中途換車和中途下車旅客繼續旅行時,應先行到車站辦理車票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旅客在乘車途中客票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自有效期終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核收手續費,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止到站。
第三十二條 乘坐臥鋪旅客的車票有列車員保管并發給臥鋪證,下車以前交換。如在列車開車1h后臥鋪仍無人使用時,列車長可將該臥鋪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來臥鋪時,應盡量安排同等席別的鋪位;沒有空位時,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由到站退還臥鋪票價,核收退票費。臥鋪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
第三十三條 烈性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車可以不予運送;已購車票按旅客退票的有關規定。
第七節 變更
第三十四條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簽證手續。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后2h ,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h以前辦理。往返票、聯程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第三十五條 旅客可要求變更高于原票等級的列車或鋪位、坐席。辦理時核改變更區間的差額
第三十六條 因承運人責任時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位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于原票等級時,超過部分票剪不予補收。低于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
第三十七條 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徑路,但須在客票有效期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差額部分(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第三十八條 旅客在車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乘車時,在由運輸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予以辦理。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
第三十九條 兩名以上旅客共持一張代用票要求辦理分票手續時,站、車應予以辦理。辦理時按分票的張數核收手續費。
第八節 誤售、誤購、誤乘的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車票誤售、誤購時,在發站應換發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車內應補收票價時,換發代用票,補收票價差額。應退還票價時,站、車應變至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乘車至正當到站要求退還票價差額的憑證,并應以最方便的列車將旅客運送至正當到站,均不收取手續費或退票費。
第四十一條 因誤售、誤購或誤乘需送回時,承運人應免費將旅客送回。在免費送回區間,旅客不得中途下車。如中途下車,對往返乘車區間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第四十二條 由于誤售、誤購、誤乘或坐過了站在原票有效期不能到達到站時,應根據折返站至正當到站間的里程,重新計算車票有效期。
第九節 丟失車票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變至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第十節 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時,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以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價 50%的票款:
1. 無票乘車時,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自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持失效車票乘車按去票處理。
2. 持用偽造或涂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 持站臺票上車并在開車20min后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 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5. 旅客持半價票沒有規定的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票價的差額。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時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1.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只補收兒童票。身高超過1.4m的兒童使用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價與全價票價的差額。
2.持站臺票上車送客未下車但及時聲明時,只補收至前方停車站的票款。
3.經站、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4.旅客未按票面制定的日期、車次乘車(含錯后乘車2h以內的)但乘坐票價行同的列車時,列車換發代用票;超過2h均按失效處理。
5.旅客所持車票日期、車次相符但未經車站剪口的應補剪;中轉換乘或中途下車應簽證而未簽證的應補簽。補剪、補簽只喝收手續費,但已使用直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簽。
第十一節 拒絕運送和運輸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六條 對無票乘車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并應編制客運記錄郊縣、市所在地車站或三等以上車站處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應交到站處理)。車站對列車移交或本站發現的上述人員應追補應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續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站內、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未使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并在票背面作相應的記載,運輸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二節 退票
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 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后2h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期許在開車48h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于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 旅客開始旅行后比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收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第四十九條 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五十條 發生線路中斷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發站(包括中斷運輸站返回發站的)退還全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但因為漲價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退。如線路中斷系承運人責任時,按本規程第四十九條處理。
第十三節 攜帶品
第五十一條 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核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kg,外交人員35kg,其他旅客20kg。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cm。桿狀物品不超過200cm;重量不超過20kg。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折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并不計入上述范圍。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 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級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ml的指甲油、去光劑、染法劑。不超過100ml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 600ml的摩絲、發酵、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律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第五十三條 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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