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條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百二十四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二百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本規范所引用的相關國家、行業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探討使用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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