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完工結算
35.1 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方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它金額。
35.2 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完成復核,并與承包方協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簽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42天內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若發包方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付給承包方。
36.最終結清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天內,按監理單位批準的格式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位應包括以下內容,并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方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方認為應付給他的其它金額。
(2)若監理單位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向監理單位正式提交經監理單位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為止。
36.2 結清單
承包方向監理單位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方提交一份結清單,并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單位。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方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只在承包方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方已付清監理單位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后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單位收到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后的14天內,向發包方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方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說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它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方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方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方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方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方。若確認承包方應向發包方付款,則發包方應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發包方。不論是發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單位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內容和額度出具臨時付款證書報送發包方審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權將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內容按44.1款規定提交爭議評審組評審。
十六、 價格調整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 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 --按第33.2款、35.2款和3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
中承包方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不
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扣還;對第39條規
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亦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n--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
在合同估算價中所占的比例;
Ftn--與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
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
Fon--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規定在投標補充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于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單位應與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后進行調整。
37.4 其它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 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更改或增刪,導致承包方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變更
39.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單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范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也不發變更指示。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單位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協商確定變更后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的和承包方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單位應在發包方授權范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方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單位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單位在向承包方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單位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并抄送發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后,經檢查后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單位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后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單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內答復承包方: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上述時限內答復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未在14天內答復承包方,則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并抄送發包方。變更報價書的內容應包括承包方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方對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后7天內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由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答復承包方。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變更報價書后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
(2)發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監理單位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單位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并應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此時承包方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單位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的規定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在收到監理單位變更決定后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若在此時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單位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于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單位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若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單位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后予以確定,并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方,同時抄送發包方。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和實際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方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單位對合同的任一項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方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承包方不得擅自變更。
承包方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否則由于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由于承包方違約而必須作出的變更,除按第41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外,由于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39.9 計日工
(1)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方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方在投標書中提出,并經發包方確認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方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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