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方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并提供有關資料,承包方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并應向監理單位提交有關資料。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應按第39條規定作為變更處理。承包方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應負責組織一個由發包方、承包方、監理單位和其它有關單位參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方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衛
(1)發包方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方和承包方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方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單位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方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并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方或委托承包方(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承包方應負責其管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區內配置一定數量的常規消防器材。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發包方或委托監理單位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方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并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方應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方的要求和監理單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備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工作。
30.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方應在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影響河道的防汛標準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影響環境。
十五、計量與支付
31.計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招標時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實際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方實際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單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單位對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員與監理單位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方應積極配合和指派代表協助監理單位進行復核并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單位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部分工程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方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方應遵照執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單位應要求承包方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核實,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單位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方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署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或分階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額。
32.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10%~2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方。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的5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由發包方通過編制本合同資金流計劃予以測定,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署后21天內,并在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了經發包方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后支付。發包方應在支付前將上述預付款保函復印件送監理單位,由監理單位出具付款證書交發包方作為支付憑證。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方,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方。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方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 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方可向監理單位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應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④到達工地的材料應由承包方保管,若發生損壞、遺失或變質,應由承包方負責。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單位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六分之一平均扣還。
33.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方應在每月末按監理單位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單位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方應有權得到的其它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應付給發包方的其它金額。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單位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進行核查,并向發包方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為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
33.3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單位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匯總和復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復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復核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時間
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并審批后支付給承包方,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單位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方。
33.5 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監理單位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方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單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方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方。在簽發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臨時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方。
(3)監理單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方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方。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則監理單位有權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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