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拆船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拆船安全生產和防止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拆船企業各級領導必須十分重視安全環保工作,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污染措施,做到“五同時”,即: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生產和安全環保工作。
第三條 拆船行業全體干部和工人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廠長(經理)對企業的安全環保負有領導責任,主管生產副廠長(或副經理)要分管安全環保工作,企業要配備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擔負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無論是拆船廠直接指揮拆解隊(或車間)進行廢船拆解,還是由拆解隊(或車間)按經濟承包合同進行廢船拆解,都必須規定安全防污染要求與指標。
第六條 拆船隊伍要相對穩定,技術熟練的本拆船廠工人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拆船隊伍負責人對廢船拆解安全環保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必須抓好安全環保工作。
第七條 拆船廠制訂廢船拆解工藝方案,必須有本廠安全環保監督部門或專職人員參加。安全員與環保員必須經常巡視生產現場,對拆解作業中的安全、環保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糾正違章行為,及時督促排除事故隱患。遇到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緊急情況時,有權下令暫停生產,并及時報告領導組織排除。險情解除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八條 要建立安全環保教育制度。班、組長每天要對工人進行班前安全環保教育和班后檢查,新工人入廠和調換新工種時,必須首先進行三級(入廠、車間、現場)安全環保教育;各技術工種工人必須經專業培訓,按規定考試合格后,才準許上崗操作。
第九條 堅持安全環保定期檢查制度。各拆船廠都要建立廠拆解隊(車間)、班組的檢查制度,并按期將檢查情況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當地拆船主管部門每半年要組織一次本地區安全環保大檢查。對檢查有問題的企業,必須限期整改。
第十條 廢船沖灘、進入或停靠拆解碼頭后,要組織人員晝夜值班,防止火災、盜竊、跑船及其他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拆船廠必須做好汛期和臺風季節的安全環保工作,及時加固廢船系泊,檢修機械、電器、庫房,備好應急用品,防止跑船,沉船及其他事故發生。位于長江沿岸的廠點,在汛期到來之前,必須清除灘地上的障礙物和可能被洪水浸泡的各種污染物,組織抗洪搶險隊伍,建立值班制度,按當地防汛部門要求做好清障護堤工作。
第十二條 廢船拆解前,必須做好各項安全環保準備工作,制訂具體的拆解工藝方案和施工作業計劃,其中包括防止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有害氣體窒息、斷船、沉船、跑船、污染等事故的措施,經廠領導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區)、市拆船公司備案。在拆解過程中,如需修改工藝,必須經主管生產技術的副廠長(副經理)批轉。
第十三條 廢船拆解前,企業主管領導人要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環保監督等部門,以及拆解隊(車間)負責人親臨現場,檢查安全環保工作準備情況。拆解的廢船應設置上下扶梯,開辟安全通道和通風采光孔,保證工人安全作業和緊急狀態下人員的撤離和救護。
第十四條 廢船船體正式動火前,主管生產的廠領導要組織有關部門會同拆解隊負責人,對船上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以及各種污染物進行清查、登記,按工藝要求逐一清除,并核查清除結果,辦理交接保管手續。登記資料由廠部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廢船拆解動火程序。在廢船正式動火前,必須清艙、測爆,并配備好應急消防力量。拆解隊負責人要在清艙、測爆合格后,向廠領導提出報告和動火申請。主管領導要親臨現場核查,確認無危險后,批準動火并發布動火令。必要時可由廠長(經理)主持動火儀式。
第十六條 凡在油艙、機艙、冷藏艙、油柜、油箱,及其他原為密封容器等部位明火作業前,應經測爆人員測爆合格后,符合安全條件,由拆解隊負責人向主管廠領導提出報告,由主管領導復查確認,簽發動火證,方可在看火員、消防員配合下開始動火作業。
第十七條 拆解未洗艙的油輪,拆船廠要與當地安全、勞動部門,以及有關專家研究洗艙與拆解方案。拆解施工時,當地安全勞動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派人到現場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拆解船況不熟悉的廢船時,主管領導要組織技術人員、安全環保部門、拆解隊伍負責人、班組長盡快熟悉船況,并邀請當地主管部門或有關專家參加,制訂拆解工藝,并上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在廢船拆解過程中,廠領導應經常在現場巡視、檢查。在倒大排、放大塊和起吊大件時,拆解隊(車間)負責人必須在現場檢查指揮。危險作業區必須有專人指揮,并設立警戒及明顯標志,無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
第二十條 拆船廠必須具備下列防污設施和器材:殘油儲存裝置、油污水接收處理設置、圍油欄、吸油材料或消油劑、電石渣及其廢水處理設施、垃圾堆場等,并明確各種防污設施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廢船上所有油污雜物(包括油腳、油漆、鐵銹、玻璃纖維、泡沫塑料、石棉、生活垃圾等),要集中運到岸上統一處理。玻璃纖維、石棉要裝袋,不得散落在地上。帶有油污或其他污染物的拆解物品一律不準丟入水中。
第二十二條 拆船廠排放的各種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必須經過當地環保或港監部門批準。拆船廠要定期進行廠區水域水質檢測,檢測結果保存備查,要主動邀請和接受環保港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拆船廠必須具備消防器材和應急搶救器材,并做到隨時可用。消防人員每年要演習一至二次。
第二十四條 拆船廠必須建立各種設備的管理、使用、保養制度,及其安全操作規程。尤其是各種起重運輸設備和鋼絲繩、吊鉤以及電氣設備要經常維護保養更新,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在吊運現場,特別是靠近吊運物件處,絕對不準站人和行人。
第二十五條 拆船廠要按規定發給職工(包括在廠臨時工)勞動保護用品。職工要按規定正確配帶和使用勞保用品。進入拆船作業場地,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 發生死亡、工傷、火災、污染等各類事故,應立即組織救護和搶險,并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發生嚴重污染事故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或港監部門,死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以及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當地主管部門要立即派員協助進行調查,搞好善后處理,拆船廠應停產整頓,待制訂出新的預防措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各種事故都必須按規定及時填報事故統計表。重大火災、爆炸、沉船、斷裂及死亡事故,要一事一報。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除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外,都要追究廠領導的責任。對安全環保人員忠于職守,及時發現隱患并制止事故發生有功者,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責任者,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拆船廠要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本單位的安全環保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發布的法律、法規相矛盾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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