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主要職責:
(一)依法進行漁船和船用產品檢驗;
(二)負責漁業船舶及重要船用產品設計、制造、修理單位資格(資質)認可工作的現場考核,漁船修造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明確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其它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
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漁業船舶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經貿部門:
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督促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漁業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與行業標準,將漁業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納入船舶修造業的發展規劃。
(四)公安(邊防、消防)部門:
公安機關負責協調本系統的執法力量,配合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協助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治安秩序;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查處和偵破海上發生的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協助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線索,指導船舶管理站落實沿海船舶邊防治安檢查等各項制度;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依法督促漁業碼頭、漁港內油庫、漁業船舶修造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五)財政部門:
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業防災減災能力。
(六)編制人事部門:
按照機構編制與當地漁業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原則,加強漁業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漁業安全應急指揮和應急救助隊伍建設,配備與漁業船舶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
(七)新聞宣傳部門:
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宣傳納入日常宣傳報導安排,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宣傳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重大舉措和先進典型經驗的報導,對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整頓各類非法建造漁船的企業,依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對已被撤銷漁船修造企業資質的企業,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予以查處。
(九)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負責組織制定沿海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組織、協調、實施漁業船舶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負責按規定辦理遠洋漁業船舶的進出口岸查驗手續;協助海洋漁業部門落實漁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安裝應用的各項措施。
(十一)漁業保險承辦機構: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漁業保險宣傳工作,采取措施促進漁業保險工作的開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災減災工作,及時做好漁業保險案件的理賠。
以上相關部門還應履行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明確的其它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章 漁業生產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職責
第十一條 漁業船舶生產經營主體對其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依法配備船員,落實船長及其它船員的安全崗位職責;
(三)依法辦理漁業船舶相關證書,并保證證書有效;
(四)落實消防、救生、信號、安全救助終端、漁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終端等安全設備資金的投入;
(五)定期對漁業船舶及其安全設備進行檢查,確保漁業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六)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船舶從業人員管理工作,與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做好漁業船舶和船上人員的保險工作;
(八)開展漁業船舶水上事故、險情的自救和互救;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二條 船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證書證件齊全有效;
(二)確保船舶技術狀況適航,消防、救生、信號、通訊、導航等安全設備符合要求,并保持良好狀態;
(三)依法申請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并接受安全檢查;
(四)認真執行航行、作業及錨泊的值班瞭望制度;
(五)確保船員在臨水作業時穿救生衣;
(六)遇有臺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就近避風,適時組織船員撤離;
(七)參與漁業船舶編隊生產,聽從編組組長船的船長在海上航行、作業的編隊指揮,保持編隊船舶的通訊聯絡;
(八)嚴格遵守有關漁業船舶的適航區域、作業類型、船員定額、抗風等級的規定,合理裝載漁貨、網具;
(九)開展漁業船舶水上事故、險情的自救和互救;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生產從業人員職責:
(一)遵守有關水上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服從管理;
(二)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三)積極參與漁業船舶水上事故搶救和救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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