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應急處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件或出現突發事件苗頭,各有關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管理權限以及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范圍,及時、準確地發布、調整應急響應(預警)信息。涉及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較大以上應急響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須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
第十九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履行較大以上突發事件聯動處置應急響應職責。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及現場動態信息,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和文件的規定,立即組織應急處置聯動單位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控制,組織開展先期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市政府應急辦接到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后,應在第一時間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報告,并按照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和領導同志批示、指示,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起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文書,按程序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批準后,轉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相應的啟動工作。
第二十一條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需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預警)時,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書面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請示,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呈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相應的啟動工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也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等的規定,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ⅲ級應急響應(預警)建議,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批準后,轉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相應的啟動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需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預警)時,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由省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啟動工作。
第二十二條 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迅速啟動聯動機制,協調駐遵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和省在遵單位等有關救援力量向救援地點集結,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要按職責權限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處置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中,市級指揮機構要按照市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對下一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適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進行相應的應急響應,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能,實行統一指揮,統一派遣處置力量,統一調配應急物資、設備,綜合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分工負責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長,由各級應急委主任授權分管(聯系)相關工作的常務副主任、副主任擔任;副指揮長由牽頭處置相關突發事件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專項應急指揮部下設職能小組的負責人,由協助處置工作的部門、單位的人員兼任。
第二十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發布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或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各有關縣、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善后工作。對處置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被緊急征用物資、設備的有關單位及個人,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為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人員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調劑救助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六條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時,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要密切配合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負責統籌抓好突發事件信息新聞發布,做好突發事件現場媒體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及時組織新聞媒體做好災情和應對工作新聞報道。
第六章 應急管理專家組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各類應急管理專家人才庫。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建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也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類別的應急管理專家組。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承擔全市應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規、政策與專項業務咨詢,提供決策建議、技術支持,指導應急管理各類數據庫建設。組織開展應急管理課題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參與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必要時,參加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公文審批和預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應急委公文審批,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涉及應急管理的各類公文,由市政府應急辦統一承辦,并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呈批。
第三十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由市應急委組織起草修訂,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發布。市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修訂并征求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評審,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后,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起草修訂和發布。
第八章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責任的追究和處理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遵義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責任性質和情節輕重由市應急委委托市級監察部門會同市應急辦共同認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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