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礦井首次揭煤前須安設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須建成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設置≥0.8%、斷電濃度設置≥0.8%、復電濃度設置<0.8%。
第十九條 在以下場所應增設甲烷傳感器:
(一)施工防突鉆孔時,須在鉆機下風側5-10米處安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點濃度設置≥0.8%、斷電點濃度設置≥1%,斷電范圍為打鉆地點20米范圍及其回風系統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二)長距離掘進的煤巷,每達500米時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和復電濃度與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相同;
(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米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須安裝甲烷監測裝置;
(五)井下生產區域內的封閉墻內瓦斯濃度超過3%的,應在墻外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設置≥0.8%。
第二十條 煤礦須按國家規定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鑒定報告批準人須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授權的資質,鑒定單位和鑒定報告批準人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管理部門審批、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在鑒定完成前,須按突出煤層管理。
(一)新建礦井評估有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施工鉆孔時有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瓦斯動力現象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現象,或鑒定為突出煤層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0.74兆帕的;
(五)煤層瓦斯含量≥8立方米/噸;
(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七)工作面出現明顯突出征兆的。
第二十二條 按突出煤層管理的,須嚴格執行突出煤層兩個“四位一體”等綜合防突措施。經突出鑒定后,方可按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要優先采取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并做到連續和規模開采。
(一)保護層工作面采空區內不得留設煤(巖)柱,被保護層工作面須布置在有效保護范圍內。保護層工作面采空區內留設煤(巖)柱的,須對煤(巖)柱對應的未保護區域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留設煤(巖)柱和區域預抽措施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須采取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的安全措施。上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間距小于10米時,須組織專家論證,并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開采。開采下保護層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三)開采保護層時必須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護層瓦斯,并單獨計算抽采量;開采被保護層前須對抽采效果進行評價。
(四)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抽采時間不得小于6個月,保護層采煤工作面超前被保護層掘進工作面的距離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確定。
第二十四條 開采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煤層,在同一地質單元內延深達到或超過50米時,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以及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堅固性系數、瓦斯吸附常數、透氣性系數、鉆孔抽采半徑等參數。
第二十五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應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礦井按月編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預測圖。
第二十六條 煤礦要建立防突預警工作,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探測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遇有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等情況時,須按突出危險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構造煤層不連續時,再次進入煤層采掘作業須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
(二)所有突出煤層頂底板巷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法距小于10米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于20米時),須先探后掘;法距小于或等于7米時,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的同一區段內,相向(背向)回采和掘進的工作面間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進工作面貫通距離小于100米時,須邊探邊掘;在相距60米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四)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錯茬距應保持50米以上;炮掘工作面間距小于50米時,一個工作面放炮作業時,另一工作面須停電、撤人。
(五)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鄰近層回采工作面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作業,嚴禁在應力集中區和構造復雜區進行巷道貫通施工。
第二十七條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層前,須測定瓦斯基礎參數。經測定有一項指標達到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或有動力現象、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鄰近礦井同一煤層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等礦井在揭露煤層前,要按有關規定認真編制揭露煤層設計,經煤礦企業批準后實施。凡未經批準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新采區首次揭煤時必須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同時在前探鉆孔掩護下掘進,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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