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定期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案,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調查研究;
(四)落實人員,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建立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六)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每年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七)發生重大事故時,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召集有關部門組織搶救和做好善后工作;
(八)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機構,應當通過分析通報安全形勢、組織專項督查、采取安全生產預警和問責等措施,督促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制定重大安全生產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三)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四)依法監督管理、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六)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七)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對權限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依法對主管行業或者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規范行業或者管轄領域的安全生產行為,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三)建立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獎懲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組織檢查和考核;
(四)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
(五)建立行業或者管轄領域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檔案,確定本部門、本領域內的重點安全防范單位并定期組織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六)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許可事項進行審批把關和監督檢查;
(七)制定行業或者管轄領域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并組織演練;
(八)按規定統計和上報行業或者管轄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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