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質監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質監部門商同級安監、監察、公安、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組成事故調查組,并及時將事故調查組成立情況報本級政府。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質監部門負責人擔任。
事故調查組根據需要一般可內設管理小組、技術小組、綜合小組,并設立小組組長。管理小組組長由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經驗的行政人員擔任,技術小組組長由具有特種設備專業技術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綜合小組組長由事故發生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人員擔任。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專家隊伍,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制訂事故調查工作方案,明確各小組的分工和事故調查工作計劃,分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及時研究和解決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問題。
第十三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認為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可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且與本事故無利害關系的技術機構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規定》和《導則》的相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調查組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時,調查組成員應當予以調整。
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和本級政府批準,與事故調查、技術鑒定、損失評估等工作有關的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發布或泄露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質監部門,并由其商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后,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期限為60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監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調查期限的計算按照《導則》第四十二條執行。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組織事故調查的質監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后簽字。有不同意見應如實反映,并作為事故調查報告的附件。
第十八條 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質監部門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及時報本級政府批復,并報上級質監部門備案。在接到本級政府批復之日起1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意見主送事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九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質監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自通報相關部門、相關單位之日起30日內完成事故結案報告,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事故結案報告逐級上報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質監部門應當適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處理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地的市級質監部門應當及時召開同類特種設備相關單位參加的事故分析現場會。縣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規定》的要求做好事故發生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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