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字〔2011〕10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等國家有關標準和《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設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設工程對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擋的,應當計算日照間距。
第三條 日照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標準,下列建筑應當符合以下日照標準:
(一)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二個獲得日照,獲得的日照時數不低于大寒日累計2小時;
(二)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時數;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時數不低于冬至日累計3小時;
(四)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療養室、醫院半數以上的病房、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日照時數不低于冬至日累計2小時;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計日照時數不低于冬至日2小時;
(六)托兒所、幼兒園和中小學的活動場地,累計日照時數不低于大寒日2小時。
被遮擋建筑日照時數在工程建設前低于以上標準的,新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降低其原來的日照時數。
第四條 日照間距的計算可以根據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計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計算,都應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日照標準。
第五條 平行布置條式建筑之間,遮擋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時,其與被遮擋建筑的建筑日照間距可以按照日照間距系數確定。日照間距系數分別為:
(一)遮擋建筑的長邊與被遮擋建筑相對時,其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1.6。其中,被遮擋建筑為中小學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時,其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1.8;
(二)遮擋建筑的短邊與被遮擋建筑相對時,遮擋建筑的高度不超過12米的,其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過18米的,其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過24米的,其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0.7。其中,被遮擋建筑為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時,其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1。
被遮擋建筑的居室或者中小學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或者療養院、醫院病房有兩個以上采光面或者兩個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計算日照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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