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保證轎廂內的整潔,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二)妥善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確保應急救援的及時性。
(三)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二十五條 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乘客須知》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扒撬電梯層門、轎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五)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六)運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通過緊急報警裝置或維護保養聯系電話與電梯管理人員或維護保養人員取得聯系,服從指揮。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作為建筑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業主對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電梯的更新、改造、維修、檢驗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
業主將電梯的物業管理委托給物業管理部門管理的,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電梯的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檢驗以及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電梯的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檢驗以及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居民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所需費用,按照國家、省和我市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電梯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與個人或住戶在電梯使用過程中產生權益糾紛,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申請協調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或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電梯改造、重大維修、報廢的依據。
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在我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依法取得電梯維修的資格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活動,自覺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所維護保養電梯的技術狀況,將下列內容納入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一)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具體維護保養項目、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二)日常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日常維護保養的頻次。
(三)協助使用單位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任。
(四)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第三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維護保養聯系電話,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并執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每15日至少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對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及使用期限超過15年、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分別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以上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有文字和影像記錄。
(四)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在3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如需較長時間排除故障,應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明確原因及恢復使用時間。電梯故障未排除不得交付使用。當電梯使用單位接到暫停使用電梯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并做好記錄。
(六)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七)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乘客須知》,并做好向乘客宣傳電梯安全知識的工作。
(八)在日常維護保養中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同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對每部電梯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資料應當保存4年以上。
第三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應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證書。
電梯維修所用的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
第三十四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電梯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設置技術障礙或以低價劣質等方式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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