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成員單位應嚴格履行法定及本辦法賦予的工作職責,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應急工作進展情況。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㈠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負責牽頭組織污染事故現場調查,履行應急調查組及本辦法確定的職責,并指導、督察設區市和縣級執法機構做好應急調查、處理工作。
㈡資源環境保護處:負責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污染事故發生和應急工作進展情況,負責協調有資質的技術單位對污染事故水域開展監測、調查,并確定污染源,組織評估事故損失等污染事故技術工作。
㈢政策法規與規劃處:負責政策、法規咨詢服務;承擔污染事故的立案、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承辦并組織協調處理污染事故的權益糾紛工作。
㈣漁業處:負責協調指導對受污染的漁業水域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和群眾災后生產自救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非污染事故引起的漁業經濟損失事件的調查、處理。
㈤加工流通與質量監督處:負責組織協調受污染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應急處置。
㈥省水產研究所、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省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監測中心等環境監測部門:按照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安排,及時派出技術人員參加污染事故現場調查,并負責組織開展受污染水域的監測、調查,確定事故污染源,評估污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應急技術調查和處置工作。
第十條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在廳資源環境保護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一條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建議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和處理等應急工作的啟動和終止;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重大污染事故發展趨勢,負責組織和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開展污染事故應急調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污染事故應急專家開展相關工作;及時匯總并向上級報告污染事故調查處置情況,統一對外發布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的信息;協調組織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審查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和處理終結報告,并提交應急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應急調查組成員由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部門(含水產技術推廣部門)組成。
第十三條 應急調查組的主要職責:
㈠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責:
制定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方案,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調查工作;根據調查取證結果,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調查與取證等有關報告;配合監測部門和專家組查找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和污染源;參與污染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和損害金額糾紛的調解處理;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人提出相關法律責任的處理建議、意見,并根據應急領導小組對污染事故案件的結論意見,負責監督執行。
㈡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對污染事故取證的要求,制定現場調查技術方案,組織開展現場監測和調查等技術工作;分析、判斷污染事故的性質、原因以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污染源;評估污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出具報告;出具污染事故技術調查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 應急專家組由海洋生物、海洋化學、水產養殖、漁業資源、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水文氣象、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根據污染事故損害具體情況,專家組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抽調組成。專家所在單位應全力支持其工作,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應急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參與和指導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的技術工作;必要時審核應急調查組提出的污染事故調查方案和提出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措施與建議;必要時審定污染事故調查有關技術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轄區內突發污染事故時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并負有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處置和處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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