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公共汽車、公共電車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收費標準和方式,為社會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出租汽車客運是指:利用小型客車,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且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收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拒載是指:
1、開啟空車標志,行駛中遇乘客招手停車或者在停靠站點、路邊候客,經乘客合理求租而不載客的;
2、在停車站點候客時,不服從調度,挑揀業務的;
3、在運營途中,無正當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四)出租汽車違反計價器使用規定是指:
1、計價器未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強制檢定、未經強制檢定投入使用以及超過強制檢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損壞計價器鉛封、擅自拆卸計價器、給計價器附加設施或者使用干擾信號等手段破壞計價器的;
3、在空車狀態下,故意壓下空車標志牌行駛,預置里程或者費用后再帶客的;
4、不使用計價器或者不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
(五)出租汽車繞道是指:乘客指定目的地,但未指定行駛線路時,有兩條以上線路可到達,駕駛員不選擇捷徑的;因道路交通管理規定或者路況條件限制,另選擇線路未向乘客說明并征得同意的。
(六)合乘出租汽車是指:在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互不相識的乘客要求租乘同一輛車的,或者在載客途中又遇乘客租車,在去向相近或者順路時,經征得乘客同意后共同租乘的。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1998年12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南京市城市公共車輛客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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