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已于2011年7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維護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實行綜合管理的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成立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決定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人民政府設立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站區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協調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與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相關的道路運輸、公共交通、環境保護、文化、衛生和新聞出版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四)擬定并具體實施鐵路客運車站地區應急預案;
(五)完成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派出機構依法對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社會治安、消防、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實施管理,并接受站區辦的統一協調,支持和配合站區辦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條 鐵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附屬地上、地下公共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由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并接受站區辦的監督。
第九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內其他資產所有人對其所有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應當符合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統一要求,并接受站區辦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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