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四十九屆會議,并注意到現有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中適用于礦山并包含有關未成年人雇用條件的條款,并考慮到某些方面提出補充性標準乃適宜之舉,并經決定采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于礦山井下作業雇用未成年人條件的各項提議,并經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建議書的形式,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六五年未成年人(井下作業)就業建議書。
一、定義
1.(1)就執行本建議書而言,“礦山”一詞系指一切以開采地下物資為目的,并雇用人員在井下工作的公私企業。
(2)本建議書中有關礦山井下工種和作業的規定適用于采石場的地下工種或作業。
二、執行方法
2.本建議書可以國家法律或條例、集體協議,仲裁判或司法決定的方式,或以符合本國實際并適合本國國情的任何其他方式執行之。
三、健康
3.被雇用或被指定將受雇于井下作業的未成年人的培訓規劃應包括有關如下內容的理論與實際教育:礦山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可能遭受的危險,衛生和急救,為保護健康和保障安全需采取的預防措施。該項教育應由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負責。
4.雇主在雇用一未成年人或委派他從事某項特定井下任務時,應對他講清此項工作包含的事故和致病的風險,以及保護措施和設備,安全規章和急救手段。這些指示應在適當的間隔時間內反復重申。
5.(1)安全員、安全代表、安全與衛生委員會和企業中任何其他負責安全與衛生的機構,以及國家監察部門,應特別重視旨在保護礦山中被雇用或從事井下作業的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措施。
(2)在這些措施中,須規定為每一礦山制定一項切實可行的、包括如下內容的安全計劃:
(a)為防止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可能帶來的危險并改善條件而作的規定;
(b)適當的培訓、監察和調查事故與預防事故的手段;
(c)由雇主出資初次提供并經正常損耗后更新為工作的性質及執行該工作的條件所必需的勞保服裝和裝備,并強制未成年人使用該服裝和裝備;
(d)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的一切其它措施。
6.為維護礦山中被雇用或從事井下作業的未成年人的健康并促進他們正常的身體發育,應著重為如下目的采取措施:
(a)提倡包括體育在內的娛樂活動;
(b)向他們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更衣和淋浴設施,如有可能,應為不滿十八歲者設置單獨專用的更衣和淋浴設施;
(c)如情況需要,保證向未成年人提供補充食品和食品服務,使他們的飲食適合他們的發育狀況。
四、每周休假與帶酬年假
7.礦山中被雇用或從事井下作業的未滿十八歲者應有權在任何七天期間享受至少為三十六小時的不間斷的每周休假。
8.每周休假期應逐步延長,目標應為每周休假至少四十八小時。
9.每周休假期應包括本國或本地區的傳統或習俗確定的休假日在內。
10.礦山中被雇用或從事井下作業的未滿十八歲者在其每周休假期內不得委以任何工作。
11.(1)礦山中被雇用或從事井下作業的未滿十八歲者在每次服務滿十二個月后有權享受至少二十四個工作日(相當于四周的工作日)的帶酬年假。
(2)法定或習慣休假日與因病停止工作的日期不應計算在帶酬年假之內。
12(1)雇主應備有一本供監察員檢查的登記冊,為每個不滿十八歲被雇用或從事井下作業者標明:
(a)在可能范圍內經有效證明的出生日期;
(b)每周假期;
(c)帶酬假期。
(2)雇主得應工人代表的要求,向他們提供第(1)項涉及的資料。
五、培訓
13.根據一九六二年職業培訓建議書闡述的原則,主管當局應采取必要措施,務使礦山中被雇用于井下作業或有志從事此類工種的未成年人:
(a)通過當學徙或任何其他適合國情的培訓方法,接受系統的職業培訓以便他們對自己將被委派從事的特定工作類型有充分準備;
(b)能根據國情享有補充性技術培訓的適當條件,以便在損害他們的健康和福利的同時發展他們的專業技能;
(c)享有在地面上繼續接受教育和培訓的適當條件以便他們日后能適應礦業的技術進步并培養自身的人品。
六、咨詢
14.各國主管當局在確定執行本建議書的全面政策和通過本建議書的實施規章之前,應與有關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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