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200萬元的罰款;
?。ǘ┵O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的罰款;
?。ㄈ┵O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存在瞞報、謊報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萬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負有事故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礦長、廠長、經理。
第十五條 因瞞報、謊報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十六條 瞞報、謊報事故行為調查處理結案后,承辦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事故的查處情況,并將查處結果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本級政府網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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