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分別按照有關市場管理、出租車管理、道路運政管理、道路橋梁管理、綠化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未依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本規定所稱機場地區,是指根據城鄉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
本規定所稱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地區范圍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非公共區域,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本規定所稱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圖的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本規定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或者其他設備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空間范圍。
本規定所稱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依法組建的負責民用運輸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的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興義機場分公司。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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