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義和調整
《安全評價通則》通過對安全評價、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等基本術語的重新定義,將安全評價工作的范圍從原來僅對工程、系統擴展到生產經營活動和工業園區;對安全評價工作的內容增加了預測性、符合性審查雙重要求和作出評價結論的明確規定;明確了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的時間;特別是通過在安全現狀評價的定義中增加“安全現狀評價既適用于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一個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于某一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作業場所的評價”的內容,取消了原來的專項安全評價,使得安全評價的分類更加科學、合理。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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