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戶外廣告、路燈、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戶外廣告、路燈、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參與戶外廣告、路燈、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房產部門職責:
(一)執行住房安全的有關法規,依照行政職能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權。對房屋的安全實行監督,建立安全檔案,對危房要作出鑒定,加設危險標志,督促業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市區內已竣工驗收備案的各類建筑物房屋結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異產毗鄰房屋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屋安全鑒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異產毗鄰房屋的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參與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屋安全鑒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異產毗鄰房屋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地質災害(山洪地質災害除外)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二)負責在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中以及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三)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審批和轉讓審批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采、超深越界采礦行為,規范礦業開采秩序。
(四)配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水利部門職責:
(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所管轄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統計報告工作。
(四)組織、協調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參與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農機部門職責:
(一)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業運輸機具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農業機械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四)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教育部門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車、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負責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衛生部門職責:
(一)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四)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安全事故(非醫療性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專項規劃納入科學技術發展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范。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監督檢查直屬科研院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五)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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