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全額繳入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于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設施的補助;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設備的補助;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宣傳與獎勵;
(六)代收手續費;
(七)經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中第一項至第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專項資金開支總額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項、第二項單個項目的補助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五。
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資本公積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報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對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裝水泥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限期補繳專項資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一百元罰款,每噸砂漿處以七十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三百元罰款;
(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一百元罰款,每噸砂漿處以七十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三百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拒不補繳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攪拌站)、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符合布點方案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擅自減免專項資金的,由財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征收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擴大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財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擴大征收的專項資金限期返還,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的《南昌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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