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要求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并保持安全網的清潔、整齊。對污染嚴重或者發生破損的安全網要及時清洗、更換。
腳手架立桿、大小橫桿涂刷橘黃色油漆,剪刀撐涂刷紅白相間油漆,間距0.5米。
建筑工程主體密目式安全網外側應當設立醒目的樓層標志,每兩層設一道黃綠相間或者黃黑相間警示帶。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路面應當采用混凝土或者瀝青進行硬化。硬化路面長度以馬路邊石為界,向內延伸長度不得少于50米。如因現場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長度,以進出口路面全部硬化為準。
進出口處應當設置沖洗車設施、清水貯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滿足進出車輛可沖洗的要求。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第十二條 拆除建(構)筑物時,應當對拆除的建(構)筑物進行濕化處理,并不得遺留斷墻殘壁影響市容。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拆除建(構)筑物作業。
建(構)筑物拆除后暫時閑置的建設用地,土地收儲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簡易綠化并按標準實行封閉圍擋。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泥土和樹枝、樹葉等垃圾應當按規定堆放,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 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整齊堆放,及時清理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六條 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放置于圍擋內,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
第十七條 因突發事件需要搶險搶修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簡易圍擋、明顯標志等防護設施。搶險搶修作業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防止污水外溢。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泥漿進行三級沉淀后排放,禁止將未經沉淀的泥漿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二十條 在市區范圍內除搶險、搶修外,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進行產生噪音的施工作業。由于施工不能中斷等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晝夜連續作業的,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在高考、中考等特定時期,由環保部門另行規定禁止產生噪音的施工作業時間和區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并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的通道和鋼制樓梯。
禁止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現場圍擋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者設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設置生活區。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并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放置于垃圾容器內并做到日產日清。
在施工現場設置宿舍的,應當設置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于2.2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鋪。
在生活區設置食堂的,應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禁止下列活動:
(一)凌空拋撒建筑垃圾;
(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灰土;
(三)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
(四)將煤炭、木材及油氈、油漆等材料作為燃燒能源;
(五)焚燒垃圾及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氣味的物質;
(六)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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