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發包方應與總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總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專業工程和勞務部分進行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與總包合同相抵觸,若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九條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條 依法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標通知書下達后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未招標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已辦理報建手續;
3.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已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施工合同審查備案程序:
1.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由承包方將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查備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辦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輔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辦公室加蓋備案章后,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二條 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承發包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2.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與中標條件一致;
4.承發包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5.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6.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要求;
7.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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