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供給生產、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天然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企業,是指從事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的企業,包括管道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企業;
(三)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瓶裝燃氣換氣點)、燃氣汽車加氣站等;
(四)燃氣設施,是指專用于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的各種設施及其附屬設備,包括氣源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計量站、供應站、加氣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以及用戶戶內燃氣計量表、金屬管道和閥門等燃氣設施;
(五)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六)燃氣器具,是指使用、充裝燃氣的爐具、取暖器、熱水器、沸水器、冷暖機、烘烤器、燃氣鋼瓶、調壓器等產品。
第五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為生產、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應的沼氣、秸桿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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