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復制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市、區(市)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復制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應當與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發生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閱、復制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有關單位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查閱、復制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批準文件;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遵守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給予指導,對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制定工作規范,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施工、維護、使用單位及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系統設立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安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規定,擅自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對用于經營行為的,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用于非經營行為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未按要求設置明顯標識的;
(三)遮擋依法設置的視頻圖像采集設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用于經營行為的,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用于非經營行為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查閱、復制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資料時違反相關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使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信息資料時,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和第九條規定設置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由管理、使用單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置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由管理、使用單位向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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