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省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各試點單位:
為了控制礦山粉塵危害,推動礦山粉塵治理工作,逐步減少礦山塵肺病的發
生,保護礦山職工的健康,參照國外的普遍做法和我國先后兩次在90個礦山企業進
行的礦山呼吸性粉塵監測試點經驗,依據《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以及
《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煤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LD39-92)和《作業場所
空氣中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LD40-92),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
上,編制了《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望按照實施
方案的具體要求,認真組織好這次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試點工作,努力探索
和研究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制定相應對策,提出修改意見。為了保證這次礦
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已委托勞動部勞動保護研究所、中
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職業醫學研究所和冶金部馬鞍山礦山研究院承擔這次礦山呼吸性粉
塵危害程度分級的技術指導工作。
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實施方案
礦山井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呼吸性粉塵,是導致接塵工人塵肺病發生和發展
的主要原因。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生產速度的不斷提高,礦山范圍不斷擴大,
粉塵危害的嚴重程度也越來越突出。為了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礦山安全
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塵肺病防治條例》,逐步控制礦山塵肺病的發生和發展,必須
對礦山作業產生的呼吸性粉塵進行檢測和治理。根據幾年來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職業
醫學研究所和冶金部鞍山勞動衛生研究所研究的成果,以及江西、山東兩省關于個體
采樣監測呼吸性粉塵試點情況,并參考了國外一些工業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針對我
國礦山企業粉塵危害現狀,特制定了《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實施方案》。
一、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的目的
礦山呼吸塵危害程度分級的目的是根據礦山的實際情況,按照先重后輕,突
出重點的原則,首先集中力量重點治理那些接塵人數多,粉塵濃度高,塵肺發病嚴重
的礦山粉塵作業場所,使其逐漸降低粉塵危害的級別。這樣做能明確重點,更好地調
動主管部門和礦山企業的積極性,提高我國礦山企業粉塵治理和監督工作的水平,并
逐步達到礦山呼吸性粉塵濃度管理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依據和分級方案
根據礦山粉塵濃度高,塵肺危害嚴重的特點,粉塵危害程度分級方案的分級
方法是按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離低和生產場所粉塵超標倍數二個因素進行劃分
的。煤礦和非煤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為四級,(見表1和表2),即:Ⅰ、Ⅱ、
Ⅲ、Ⅳ(級別數字越高其危害越嚴重)。
煤礦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表(略)
三、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方法
1.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方法是以監測呼吸性粉塵為依據,其方法
執行勞動部勞技字(1992)20號文頒發的三個勞動和勞動安全行業標準,即:
《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LD38-92)、《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煤
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LD39-92)、《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
管理標準》(LD41-92)。呼吸性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測定方法:煤礦
粉塵采用紅外光譜法;非煤礦山粉塵采用X線衍射法。
2.粉塵危害程度級別的劃分以礦井為單位,不同生產區域和不同的生產工
序根據實際檢測結果,可分為不同粉塵危害級別。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整個礦井
粉塵危害程度劃分級別,在其礦井生產系統圖中標出粉塵危害級別,編制礦山粉塵危
害程度分布圖,使其礦井粉塵危害情況一目了然。此圖由礦山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并報
當地勞動安全衛生監督部門和工會部門,以便監督檢查。
四、礦山呼吸性粉塵分級使用儀器及質量控制
1.為保證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工作順利進行,確定兩種個體呼吸
性粉塵采樣器為這次試點的粉塵采樣器。一種是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生產的CXF-
2F個體粉塵采樣器;另一種是江蘇煤研所研制,常熟安全儀器廠生產的ACGT-
2型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其它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只有技術性能達到或超過這
兩種采樣器性能或者符合行業安全標準的,方可使用。每個試點礦山應購置10臺以
上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以便完成分級試點任務。
2.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的研制單位和生產廠家,對其供應試點用的個體
呼吸性粉塵采樣器,在出廠之前必須逐臺進行全面技術檢驗,并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要隨時到試點礦山調查研究,指導其正確使用,總結試點過程中采樣器出現的各種問
題,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改進意見。不合格的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不
得出廠。
3.試點省的勞動部門,負責集中購置其所轄范圍試點礦山使用的個體呼吸
性粉塵采樣器,并委托具有檢驗個體呼吸粉塵采樣器技術能力的單位,對購置的所有
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器,逐臺進行技術檢驗,尤其是采樣器的采樣時間和采樣流量必
須達到要求(采樣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采樣流量用皂沫流量儀標定,流量誤差不得
超過±5%)。對檢驗不合格的采樣器不準在試點中使用。
五、礦山呼吸性粉塵分級采樣地點的確定
礦山呼吸性粉塵分級采樣地點確定的原則是,按照《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
定方法(LD38-92)中規定的測塵點進行采樣,每個采樣點采集的粉塵樣品數
不得少于10個。呼吸性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分析的樣品,每個采樣點的樣品數
不得少于3個。呼吸性粉塵濃度取其幾何平均值作為分級依據,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取
其最大值作為分級依據。
六、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表格的填寫
根據礦山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結果,各試點單位應按要求認真填寫《礦山呼
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調查表》(表3)、《礦山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數據統計表》
(表4)、《礦山呼吸性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測定數據統計表》(表5)、《健
康管理現狀調查表》(表6),并按要求進行危害程度分級。
七、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的總結和評議
各省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這次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工作。在試點
工作結束后,負責這次試點工作的技術指導單位、各省勞動部門、試點礦山以及采樣
儀器生產廠家要分別寫出總結,于1993年10月底報勞動部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
可依據情況組織召開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評審會,為進一步的分級工作打
好基礎。
表3 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調查表(略)
表4 礦山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數據統計表(略)
表5 礦山呼吸性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測定數據統計表(略)
表6 健康管理現狀調查表(略)
附件:礦山呼吸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試點單位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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