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事故報告 事故信息的報送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得瞞報、謊報和緩報。
4.3.1施工單位事故報告要求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4.3.2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1)縣建設主管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或接報后,迅速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建設局,并通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接報后立即向縣政府及市建設局專報,并及時將領導做出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跟蹤反饋落實事故有關情況。
4.3.3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4?先期處置
(1)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和相關的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救援,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縣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搶險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事故態勢等有關情況向縣政府和局領導小組報告。
(3)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5 指揮協調
(1)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報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性,及時向局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處置建議,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縣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報市領導小組,啟動市級預案。較大事故由局領導小組進行決策,并啟動本預案,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政府和市領導小組。
(2)第一時間召開局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工作。
(3)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與事故發生單位建立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并收集匯總事故發生情況和各部門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隨時向縣政府和市領導小組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局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建設工程搶險、搶修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發布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并及時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4.7?應急結束
當傷亡人員得到有效處置,事故隱患徹底消除,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后,按照“誰指揮,誰負責”的原則,決定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事故現場搶險救援結束后,縣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要協助縣政府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應急救援征用物資補償及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施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