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紙質一式2份,電子版1份);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 對受理的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人員或專家組,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竣工驗收時,負責審查的人員或專家組還應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或專家組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審查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同意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后,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申請或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或經營(批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評價的;
(二)現場安全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三)安全論證、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報告內容與實際存在明顯不符或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
(四)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五條? 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批準決定: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部門違反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審查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批準的;
(五)建設項目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執行本規定要求的,依照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
3.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4.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書
5.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6.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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