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安全評價機構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浙江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師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對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并在資質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未取得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安評規定》)執行。
甲級資質由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審核,省安監局審批、頒發證書。
第五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省安監局對本省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 省安監局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業務范圍和機構變更情況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安全評價機構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按照《安評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程序和規定執行。其中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檔案室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按照《安評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浙江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250平方米,檔案室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有連續為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有效證明;事業單位可出具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第十條?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參照《國家安監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安評規定》的相關要求,于每年6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已獲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需增加業務范圍的,按照《安評規定》的程序于每年7月向省安監局提出申請,經省安監局審核后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
已獲得乙級資質1年以上的安全評價機構需增加業務范圍的,按照《安評規定》規定的程序于每年9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審核后上報省安監局審批。
安全評價業務范圍調整后的甲級、乙級資質有效期不變。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按照《安評規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其資質自行作廢,不得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資質申報、延期申請資料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得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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