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改善城市河道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護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河道,是指市區繞城公路范圍內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屬設施。
對跨越繞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管理范圍需作調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協商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
京杭運河、錢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濕地水域、杭甬運河、浦陽江等的保護與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河道的建設與管理,應當統一規劃、綜合保護、科學管理、合理開發,符合杭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四條 城市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河道劃分為市管、區管河道。市、區兩級管理范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區管城市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河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做好城市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航道、港政、水上運輸、規費稽征、水上安全監督、船舶檢驗、船舶登記等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依據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設定的除取水許可外的涉水行政許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建設、規劃、水利、綠化、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河道安全、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在城市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水、建設、環境保護、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河網水系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河網水系專項規劃,分別編制城市河道建設規劃、城市河道保護與管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規劃納入規劃年度計劃進行跟蹤管理。
第九條 與城市河道相關的其他各類專業規劃應當與城市河道保護與管理規劃相銜接,有關專業部門在編制專業規劃前,應當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河道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滿足河道防洪排澇、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實施水環境生態綜合整治,實現城市河道流暢、水清、岸綠、宜居、繁榮的目標。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路條例
浙江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消防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