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三章 政府監管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現狀級別評定,實施分類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按照“突出重點、全面推進”的原則,著重加強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設工程、海洋漁業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管。在工礦商貿行業中,重點加強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其它行業中的生產企業、個體經營組織中的生產加工型單位的監管。
第四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的基礎工作,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摸清生產經營單位底數,分門別類,建立數據庫,并實行動態管理,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許可;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吊銷原許可。
第四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制度,鼓勵群眾對不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嚴格執法,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制定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追究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該單位信用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主要負責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包括漁業生產者),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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