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二十七條 考核工作機構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建立不良記錄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騙取延期復核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凡在2009年6月1日前,對已取得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書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發證機關換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對已取得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在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期間因故未延期導致過期失效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書延期換證申請表》(見附件5),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七章的規定條件審核合格后統一報發證機關換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換證和延期復核工作至2009年9月30日截止。
第三十三條? 各用人單位須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自2009年10月1日以后,凡發現用人單位聘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書的,視為無證上崗并對用人單位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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