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公函性文書
第二十九條? 省局和分局要定期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四大礦業集團公司通報安全監察的關情況;超出管轄權限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對發現的煤礦重點、難點問題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解決的,提出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見或建議;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同級司法機關處理;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事項,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移送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監察執法過程中發現某些違法行為超出管轄權限,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時使用。
(二)使用說明
1.寫明被移送單位全稱。
2.寫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己經掌握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
3.寫明移送的具體原因、法律依據等。
4.移送案件原則上省局或分局負責人簽發。
5.附件中要有移送有關材料的名稱。一般要求將該案的有關證據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時,可以移送復印件,原件留存備查。
6.送案單位和接案單位經辦人分別簽名和時間,并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強制執行申請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
(二)使用說明
1.寫明申請單位(省局或分局)的全稱。
2.寫明申請單位(省局或分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3.寫明被申請人(單位或個人)的全稱和住址,被申請人是單位的還要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性別、年齡、民族等基本情況。
4.寫明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是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提起行政訴訟或寫明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的有關情況。
5.寫明被申請人的案由、行政處罰內容、復議決定書中確認的內容或人民法院裁決確認的內容。
6.寫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的具體日期,該日期為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日期。
7.寫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和強制執行的項目。
8.寫明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受理法院一般為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或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申請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9.寫明相關法律文書及法院有關規定明確需同時附送的材料。
10.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在執法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90日內提出,即在法定起訴期限三個月之后,申請執行期限180日內提出申請。
11.法院強制執行不到位的,在結案報告中要記明情況。
第三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是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就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工作溝通、交換意見時使用,適用于向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重要建議。
(二)使用說明
1.下達文書的對象是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寫明全稱。
2.提出的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使用附件。
3.寫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文書落實和處理意見的反饋時間,原則上為10個工作日。
4.報送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分別簽名。
5.本文書是針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在煤礦安全日常性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建議,要求建議要有高度,并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職權范圍內的工作內容。
6.注意文書語言表述準確,語氣要合適,不能使用命令語句。
第三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監察意見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是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職權時,針對有關管理問題與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監察意見時使用
(二)使用說明
參照《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適用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經初步審查后,認為涉嫌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使用說明
1.涉嫌犯罪移送是根據案情初步審查情況,發現該案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一步認定。
2.寫明被移送的司法機關的全稱,被移送的司法機關一般為同級公安部門或檢察機關。
3.寫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己經掌握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
4.寫明移送的具體原因、法律依據等。
5.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6.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7.附件中要有移送有關材料的名稱。一般要求將該案的有關證據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時,可以移送復印件,原件留存備查。
8.送案單位和接案單位經辦人分別簽署姓名和時間,并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印章。
9.文書中有兩個“發送時間”,第一個“發送時間”是指簽發人簽發時要求的發送時間;第二個“發送時間”是指實際的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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