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決定性文書
第十八條 決定性文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對象的違法行為所進行的處理、命令、復查、立案、處罰、復議和責令,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處罰得當、執法公正。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察現場處理決定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是煤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使用。
(二)使用說明
1.寫明要下達的現場處理決定書的編號,本文書編號統一格式為“()煤安監? 字[? ]第()號”,其中前“()”內填寫地名簡稱,“[? ]”填寫年份,“? ”內填寫各處室和分局監察室簡稱,后“()”中填寫具體文號。(以下條款同此規定)
2.寫明被處理單位(人)全稱和檢查的具體時間。
3.寫明具體違法行為事實以及違法標的物形態、數量等。此外,還要寫明有關證據名稱,如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相關物證名稱等。
4.寫明具體處理決定方式。處理決定應當采用法律規范中的表述,并根據具體違法行為事實以及違法標的物形態、數量等依法作出責令立即改正、責令當場予以糾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處理決定。
5.寫明參與執法人員的姓名及發現違法行為的日期,執法人員不少于兩名人員簽字。
6.被處理單位(人)應當在文書中簽名及具體收到的日期。被處理的單位應當盡量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名。
7.文書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時間、作出處理時間、送達當事人的時間與文書制作日期,應盡量做到一致。
8.文書公章可以使用省局或分局行政公章或行政執法專用章。
9.因事故調查或可能發生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資料、材料或設備時,暫時可以使用《煤礦安全監察現場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是煤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使用。
(二)使用說明
1.寫明要下達的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編號。
2.寫明被檢查單位的全稱。
3.寫明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的具體時間。
4.寫明下達撤出作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事實原因和撤出人員的范圍。
5.寫明恢復撤出作業人員區域作業的具體條件。
6.作業現場負責人員應在文書中簽署意見和日期。
7.現場執法人員簽名,執法人員不少于兩名人員簽字。
8.文書公章可以使用省局或分局行政公章或行政執法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復查意見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在期限屆屆滿后復查或經有關煤礦申請在期限內復查時使用。
(二)使用說明
1.寫明復查意見書的編號。
2.寫明被復查單位的全稱。
3.寫明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的決定內容及文書編號。
4.注明此次復查是“應你單位申請”還是“現整改期屆滿”(可勾選)。
5.寫明對整改復查的具體意見,對此次復查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也要下達相應的執法文書。
6.被復查單位簽署姓名和日期。
7.現場執法人員簽署姓名和日期。
8.文書公章可以使用省局或分局行政公章或執法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立案決定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適用于進行可能進行一般程序處罰案件時使用,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立案報批的手續。
(二)使用說明
1.案由。可以分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檢查發現的應當立案的案件;群眾舉報的案件;上級安全監察機構交辦的案件;跨行政執法區域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復議案件等。
2.案情摘要。
(1)寫明案件來源和違法事實。
(2)監察執法發現的案件要寫明以下內容:
①應當寫明案發時間,案發時間應當寫明違法行為被發現的具體時間;
②應當寫明案發地點,案發地點應當寫明違法行為被發現的具體地點;
③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其姓名和經常居住地址,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有登記字號的,登記字號附后;
④當事人是單位的,按照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單位身份的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上的名稱填寫,寫明其日常經營或者辦公地址。
(3)單位和個人舉報的案件,應當寫明舉報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①舉報人、投訴人是個人的,寫明姓名以及經常居住地址;
②舉報人、投訴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聯系人以及日常經營或者辦公地址。
(4)接受移送的案件,應當寫明移送部門名稱和移送時間。
(5)上級交辦的案件,應當寫明交辦部門名稱和交辦時間。
上述幾種情況,凡是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將證據材料附在本文書之后,一并呈送領導審閱。
(6)寫明立案的事實依據,摘要介紹案情和敘述違法事實。
①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應當寫明監察方式、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以及違法標的物的形態、質量和數量;
②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應當將舉報人、移送機關陳述、介紹的違法事實如實寫明;已經進行實地調查的,還應寫明調查的情況;
③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有關部門移送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這三類案件中的證據材料,都要經過調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
④案情摘要文書紙頁寫不下,可以接轉使用文書續頁。
3.承辦人員擬辦意見。
(1)承辦人要寫明建議立案的法律依據,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規范的法律依據;
(2)建議不予立案的,寫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建議移送有關管理部門的,寫明建議移送的部門名稱及其理由;
(4)承辦人意見不能寫明處罰意見。
4、省局或分局負責人審核后擬同意立案的,應當同時明確兩名以上具體承辦人;不同意立案的,應當同時寫明“擬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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